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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县修订自治条例 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护航”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中国民族报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神圣权力。近日,广西通过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因地制宜地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用法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护航”。

  新《融水条例》:对民族关系、经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新规定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89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1995年9月经广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作了修正。此次新修订的《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新《融水条例》),于2017年5月经广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新《融水条例》除对原条例的条款和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还对条例的框架结构等进行了归类和修改,新增了相关规定。

  在“民族关系”条款中,新《融水条例》规定,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采取适合民族乡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民族乡经济文化事业;自治机关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预留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应当倾斜分配给民族乡。

  在“经济建设”条款,新《融水条例》删除了涉及计划经济内容的条款和文字。对原条例关于林业、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规定,结合融水县发展实际作了修改补充。同时,增加了上级机关在安排生态补偿、水资源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进行倾斜照顾,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条款。

  在“人才队伍建设”条款中,新《融水条例》规定融水县招录公务员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录用融水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融水县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融水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新增融水县在公开选拔和配备科级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各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融水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等规定。新增了根据融水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规定。

  在“附则”条款中,规定每年公历11月26日为融水苗族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为融水县苗族传统节日苗年,放假1天;每年公历10月28日为融水县芦笙斗马节,放假1天。

  新《大化条例》:保护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巩固发展民族关系有了新规范

  《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实施。1999年11月经广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作了修正。此次新修订的《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新《大化条例》)于2017年5月经广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新《大化条例》对原条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是大化县在集中精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修订的一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

  新《大化条例》专门设置了“民族关系”条款,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规范。

  新《大化条例》规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民族矛盾的行为。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要求大化县各部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为了保障民族事业发展, 新《大化条例》规定,自治机关将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帮助大化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为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新《大化条例》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奖励。

  新《大化条例》还规定,每年公历 10月20日为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不含闰月)为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放假3天。

  此外,新《大化条例》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把民族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民居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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